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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19, 2015

道德才是人類次序:如何報復伊斯蘭國和根除恐怖主義


道德才是人類次序:如何報復伊斯蘭國和根除恐怖主義








伊斯蘭國與伊斯蘭教無關“The Islamic State (ISIS) has nothing to do with Islam”。如果你這麼說,你是一個伊斯蘭恐懼症“Islamophobe”。基本上,西方社會已經形成了一個共識:“伊斯蘭教就是仇恨的宗教。”但這樣的觀點絕對不包括美國政府、歐洲各國政府,更不用說聯合國,因為他們徹底陷入自己的民主體制漏洞裡。所以,現在政府的說辭沒人聽也沒人信。現在全球認識陷入了迷茫與分裂,一邊是老百姓認為伊斯蘭教是仇恨的宗教,一邊是政治階層認為恐怖主義與伊斯蘭教無關。造成這樣如此清晰的鴻溝我還從來沒有感受過,全人類都在苦惱之中。


再來看,國際社會對於中共國的態度,情態與恐怖主義相似。中國人民幾乎多數認為共產黨是邪教,其統治是災難,世界各國民間同樣認為共產黨是搞極權主義,人權報告、自由報告、宗教報告、文明報告均呈現糟糕的結論。但各國政府、聯合國卻依然我行我素、無動於衷。同樣的,現在全球意識陷入了迷茫與分裂,一邊是老百姓認為共產黨是罪惡的政體,一邊是政治階層認同中共國合法性並繼續親共。如何拯救這個墮落的世界呢?


這是一件極為糟糕的事情,是國際政治出了大問題。


那究竟是什麼國際政治問題呢?還是把恐怖主義、極權主義拿來進行分析。


恐怖主義是什麼呢?是指在公共社會空間用暴力製造恐慌引發社會混亂,這就是恐怖主義。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實施恐怖主義,但當恐怖主義成為一種生活方式,這還是恐怖主義嗎?不是,那是什麼呢?那是種族文化。種族文化就是指共同擁有相同價值觀、世界觀與生活方式的群體。所以,什葉派穆斯林就是這樣的種族文化。那些認為恐怖主義與伊斯蘭教無關的政客、神學家、法學家,在這裡還能無視這樣的什葉派文化麼?


沒錯,西方自由民主推行自由,並保護不同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這是民主最為推崇、最深入民心、最受人歡迎的普世價值理念。問題就出在這裡!如何面對什葉派種族這種生活方式?接受,行自由民主,不接受,反自由民主,可悲的怪圈。世界政治理念、普世價值受到了史無前例的挑戰!所以,我很可憐這些影響世界的政治人物,他們居然沒糾結,竟然還在理直氣壯的說要打擊恐怖主義、打擊伊斯蘭國,這顯得非常可笑,不要忘了,911後也是這樣說的,我們能不能不要重複錯誤呢?問題解決了嗎?沒有。這是政客們說謊,行的是謊言、欺騙而已。從911後,反恐戰爭在伊拉克、阿富汗展開,等戰爭結束,反而催生了伊斯蘭國。難道是反恐戰爭扶持了恐怖主義?當然不是。


伊斯蘭國的崛起,這是因為反恐戰爭打錯了目標,反恐戰爭是失敗的,因為設立了錯誤的目標,所以你永遠贏不了。因此,這是國際社會的恥辱,但世界人民還沒有醒悟過來,這是悲劇。當你看完我的文章,你就是最先明白的那一位,這是幸運的。


繼續追述。回到恐怖主義的認知,我們談到,什葉派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就是恐怖主義。這是它的信仰密切構築的。所以,我們要消滅恐怖主義就要消滅什葉派的生活方式,這就是答案。恐怖主義目標不在與某個極端分子、不在於某個頭目,而是剷除什葉派穆斯林的生活方式!這才是反恐戰爭的核心!!!


答案找到了。辦法呢,解決辦法是有的,如同剷除納粹、軍國主義一樣,當二次大戰結束以後,戰區是從剷除納粹主義、軍國主義意識而進行了長期而有效的正義轉型,現在的德國、日本就是一個有道德的文明國家。所以,反恐戰爭是文化戰爭,這就是反恐戰爭的目標,把恐怖主義文化宗教元素在什葉派穆斯林的生活方式裡祛除。方式上可以進行戰區管理,但已經不是面對面的戰爭,而是給敵人上文化課了,多麼美好的文化戰爭方式!歡迎全世界的人都來加入。


這樣做合法嗎?答案是不合法。很悲劇,答案雖然有了,但世界政治體系並不會同意,國際法不會同意。這就是結症所在。重複之前的,自由民主、普世價值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保護種族文化、生活方式這是國際法中最核心的價值觀。所以,得出保護什葉派穆斯林的價值觀、生活方式和文化宗教,這樣的結論來。這就是邏輯的漏洞,也就是民主的漏洞!


所以,解決了這個民主漏洞,整個世界將會迎來嶄新的世代。我們非常期盼這樣的世代,這是全人類的福音。居於這個原因,我願意把我的解決方案貢獻給大家。那麼,我就繼續來追述民主的漏洞。


民主的漏洞是什麼呢?實證就是恐怖主義無法剷除,共產主義無法剷除,這地球上的兩大毒瘤有其存在的依據與現在世界和平價值觀的合法性。這恰好都是全人類所痛恨的,這是悲劇。國際次序是依據普世價值、民主體系在二次大戰時候形成的,推行到今天必須改變。我說的不是奧巴馬似的改變。民主中的漏洞就是主宰宇宙萬物的道德在二次大戰後的民主制度裡被捨棄了,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和平,即道德被自由和平完全取代。只講自由和平的民主只是暫時的自由和平,只會維持很有限的時間,但人類社會是活的,宇宙是活的,它的運行必須依靠來自於更高的造物主的宇宙法則,這就是道德!


道德,才是和平之根,造物主,我們的上帝才是和平之源。一切不依靠造物主上帝的愛,只依賴與人的愛,人的和平是走不遠的,正如這次911之後沒幾年的巴黎恐襲,導致世界次序混亂不堪,世界的公義喪失,世界只會墮落下去。地上的國再好,都是上帝的恩典。我們不能忘了,上帝才是人類與宇宙的掌控者,任何想離開上帝的道德創造人間天堂的理想都會破滅,這是歷史。所以民主漏洞必須恢復來自上帝的道德律,來執掌世界的自由與和平。


所以,追述恐怖主義根源,從反恐戰爭的目標,文化戰爭,生活方式,種族文化,自由民主,道德才是世界次序。而不是基辛格那個騙子所說的列強即次序的理論,如同森林法則那樣。所以,改變聯合國憲章,改變民主框架,改變政治法律切割道德丟棄道德的現狀勢在必行。否則,人類若固守列強法則、森林法則,陷入墮落、沒落之中。


結論,自由高於一切是錯誤的,民主高於一切是錯誤的,道德才是高於一切,摩西十誡就是道德標準。道德是全人類的共同呼喚,恐怖主義、共產主義等等一切毒瘤才能徹底剷除。如果幸運的本篇文章被安理會採納,我就說,巴黎慘案,作為報復,將在敘利亞、伊拉克等一切恐怖主義滋生角落展開文化戰爭。
道德才是人類次序。


我們信仰上帝,上帝愛世人。

全文完



視頻證據:布魯塞爾欣喜若狂的穆斯林用汽車閃爍燈光,狂按喇叭來慶祝巴黎伊斯蘭恐怖分子的大屠殺。https://youtu.be/JImEoQmhPow
上圖為可蘭經,下圖為三一神



10月 27, 2015

推翻暴政的權柄:正義戰爭




推翻暴政的權柄:正義戰爭



  “上帝之城”和“人類之城”



西方正義戰爭理論起源於中世紀教會時期。正義戰爭概念最早由基督教哲學家安布羅斯(Ambrose,339-397)和奧古斯丁(Augus tine,354-430)提出,他們所探討的許多問題涉及為在一定條件下合法合理地進行戰爭而創造道德規則和義務。



安布羅斯並沒有留下系統的理論著作,但由於早年的良好教育和行政法律職業經歷的影響,他繼承了西塞羅等古羅馬思想家的遺產:正義和法的概念、對政府職責的認知、對道德和尊嚴的訴求。他的言行和作品展示了一種基督教和平思想,即反對暴力和仇恨,主張耶穌式的寬容與忍耐,要求人們在不放棄信仰的情況下尋求和平解決衝突的方法。安布羅斯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成就,不僅表現為他在羅馬帝國走向衰落之際極大地擴展了基督教的影響力,更在於他於387年讓那個在米蘭擔任大學教職的奧古斯丁重新皈依基督教,由此造就了一位影響了基督教世界甚至整個人類歷史的偉大思想家。



奧古斯丁被公認為是從亞里士多德到阿奎那這個時代的最偉大的政治思想家。作為第一位基督教歷史哲學家,他提出了對基督教社會和政治哲學的一種總體分析,因而成為西方古典思想向現代思想過渡進程中的最重要的學者和思想家之一。他的作品廣泛討論了人性、法、正義、道德責任和罪惡,其中對於人的局限性的強調使其被認為是第一位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者。在蠻族大入侵時代,以基督教作為主要信仰的羅馬帝國遭異族洗劫,因而迫切需要教會形成一套關於基督教國家和信徒參與進攻性或防禦性戰爭的理論,為帝國政策找到神學的和道德倫理的支持。



奧古斯丁以一個新柏拉圖主義者的姿態,建立了一種典型的善惡二元論的理論體系。在《上帝之城》這部神學哲學著作中,他創造了“上帝之城”和“人類之城”兩個概念,將正義歸之於上帝,認為千年和平只存在於上帝之城,法和戰爭的目的在於維護人類之城的和平與秩序。由此,奧古斯丁“試圖根據理論或超道德的原則來推論或演繹出人類行為的準則”,即人類社會、國家和人應當有何種正義。他說,正義有兩個標準,一是永恆的法,它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它是正義的最高標準;一是人類的法,它使永恆的法的共同原則適應特殊社會的不斷變化的要求。永恆的法是政府和公道的普遍而神聖的源泉,人類的法中的正義和善正是從此而來。人類的法是為了維持公益,它必須是公正的,否則就不成其為法。人類的法容忍小惡,但阻止大惡和不正義,從而強迫人們採取正義的行為。



戰爭作為國家用來確保公益、秩序、和平的手段,自然成為奧古斯丁道德論說的關注對象。他的《上帝之城》及其他作品絕少有對戰爭的軍事浪漫主義讚頌,而是著力描繪戰爭的苦難、人類“無休止的野心”、國家對戰爭與和平之選擇的不可靠。奧古斯丁指出,正義的戰爭是允許的,但戰爭確係出於必須,而且只能以和平為目的。在他那裡,正義戰爭包括抵抗入侵、恢復不可爭議的權利和懲罰他者的過失,正義戰爭儘管是悲劇,但有時卻是“必要的惡”。奧古斯丁強調,在國家面對“聖約”和生存的兩難選擇時,為了生存而戰鬥是合理的,儘管戰爭不可避免地帶來權力慾望和人的墮落,但它畢竟可以懲罰惡行。他還指出,戰爭既是罪惡的結果,又是罪惡結果的一種補救,真正邪惡的不是戰爭本身,而是戰爭中的暴力傾向、殘忍的複仇、頑固的敵意、野蠻的抵抗和權力的慾望。所以,如果戰爭是不可避免的話,也要抱著仁慈的目的進行戰爭而不能過分殘忍。他贊同“羅馬治下的和平”,但反對足以造成自我滅亡的帝國擴張。他理想中的人類秩序是溫和抱負與完全權勢平等的國家的和諧與和平共存。



概言之,奧古斯丁以一種悲觀主義的情調理解人、國家和戰爭,認為人類世界只有偶然休戰而爭鬥永遠不會停息,因而國家間的道德是近似的而非絕對的正義。



自然的正義和實在的正義



奧古斯丁的正義戰爭思想提出了基督教神學關於戰爭倫理的最根本的道德信條———至善至德。這一基本信條,即最初由基督教理論家闡釋的、具有宗教意義的、用來衡量戰爭及其結果的一套標準,導出了後來正義戰爭理論的脈流。



在這個理論傳統的演變進程中,天主教思想家阿奎那(ThomasAquinas,1225-1274)的作用相當關鍵,他整理、修正並發展了前人的觀點,奠定了後來的正義戰爭理論傳統的基礎。 作為中世紀晚期最傑出的神學理論家、哲學家、羅馬教會的正統學者,阿奎那最主要的作品是八卷本的《神學大全》。這部權威性宗教經典進一步神化了政教合一的等級制度和君主統治,創立了中世紀的神學政治理論,為以後基督教的發展演變提供了思想源泉和智識基礎。



阿奎那深受亞里士多德的影響,他強調人具有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賦予的,它使萬物有序,使法、正義和公共幸福得以實現;正義和最高的善就是維護和保障基督教國家的統一與和平以及安全和福利



阿奎那把正義區分為自然的正義和實在的正義:前者是無須證明的天經地義,它是普世的道德律令,適用於人類和國家的一切領域;後者則是可以證明的契約和製度,它從屬於自然的正義。正義的目的在於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促成人們致力於公共幸福。秩序、和平以及公共幸福,是公共的善,它高於個人的善;國家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和製度保障公共的善。



與奧古斯丁相同的是,阿奎那也認為存在著兩種法,即永恆的法和人類的法:永恆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包含著善與幸福的真實涵義,永遠高於自然法和人類的法;人類的法是低於神法的實證法,它是維持社會秩序的世俗法。但阿奎那比奧古斯丁更進一步。他認為,一旦人類的法違背了神法和自然法,人們就無須接受這種不正義的人法的約束,這就是所謂的“反抗暴政的權利”



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革命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正是從公共的善出發,阿奎那進一步發展了奧古斯丁的正義戰爭理論。在他那裡,法與政治的基礎乃是源於自然理性的經驗和傳統,道德問題的複雜性並不排斥對是非善惡的判斷。他提出並詳細回答了關於正義戰爭的四個基本問題:

(1)戰爭是否合乎法理;

(2)戰鬥對教士而言是否合乎法理;

(3)設計埋伏對交戰者而言是否合乎法理;

( 4)在神聖時節戰鬥是否合乎法理。

此外,阿奎那第一次明確指出了正義戰爭的三大前提條件:

(1)戰爭發動者和執行者是具有主權性質的權威,戰爭不是私人爭鬥;

(2)戰爭具有充分而又正當的理由,如懲罰敵方的過錯;

(3)戰爭具有正當目的和意圖,如出於懲惡揚善的和平願望。



阿奎那以理性主義的態度表達了對戰爭選擇的道德思考,但他並非反戰,也不止是安布羅斯式的和平主義,而是提出了相對於暴力及其強制使用的道德責任和義務,即有條件地承認戰爭存在的合理性,強調從事戰爭以及戰爭行為的結果必須受道德準則的製約。這一基本思想成為後來的正義戰爭理論的核心內容,構成了該思想傳統持久不變的基本線索。



然而,當神學家們著手創立關於戰爭的道德理論時,教會卻以此鼓吹聖戰,這不僅有悖於正義戰爭的基本概念,更遠離了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傳統,即對邪惡行為的現實反應以及對耶穌的和平傾向的信仰。



在阿奎那之後的350餘年,正義戰爭理論未得重大發展,直到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的問世。



  正義的戰爭和戰爭的正義



以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為代表的早期正義戰爭理論並不關注戰爭執行過程中的正義性問題。在阿奎那等一系列著名經院學者的思想中,戰爭的正義前提條件是根本,戰爭實踐中的正義不構成問題的重點,它已由上帝的愛與仁慈、教會的神聖性、中世紀的騎士制度及其精神所解決。但是,隨著近代的到來,戰爭技術和組織方式大大發展,戰爭形態出現了重大變化,戰爭日益頻繁,戰爭過程中的暴力日益增大。與此相應,戰爭實踐中的正義問題,即戰爭執行和運作中的正義問題,逐漸為人們所重視。理論家和實踐家們對正義戰爭的倫理考察,逐漸集中到兩個方面,即戰爭的正義前提和戰爭實踐的正義,由此引出了正義戰爭理論的兩大主要體系:“正義的戰爭”( jusadbellum)和“戰爭的正義”(jusinbello)



荷蘭法學家、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第一次系統地闡述了這兩大體系。格老秀斯在1625年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被稱為近代第一部系統的國際法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對歐洲政治動盪特別是三十年戰爭的直接反應,因此字裡行間所流露的,是對那種以倫理和法制為基礎的國際和平與秩序的嚮往。格老秀斯從自然法的源頭著手,詳細探討了國家間戰爭與和平法規問題。他耗費筆墨最重的戰爭問題,則涉及戰爭權利與義務、戰爭種類、正義戰爭、戰爭原因、戰時合法行為、和平種類以及戰爭條約等幾乎全部戰爭法問題。他把戰爭描述為武裝力量執行的法律事務,將正義戰爭的神學性還原為世俗性,強調戰爭同其​​他一切國際關係行為一樣,是一種法律的結果,正義戰爭必須符合自然法



格老秀斯反對當時歐洲社會普遍流行的國家享有絕對戰爭權利的觀念。這種觀念認為,國家有權規定其目標和利益,有權根據“國家理由”:



①發動戰爭,有權以自己擁有的所有手段進行戰爭,並且無論戰爭理由和執行方式怎樣,國家的戰爭行為及其結果都具有法律效應。格老秀斯承認,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下,戰爭是不可避免的,國家有權為保護本國人民及其財產而發動戰爭,但是,他對這種絕對權利提出了重大保留和限制。他借用前人的正義戰爭概念區分了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他說,公共權威發動的戰爭,即使有確定的司法程序可依,並造成了法律後果,然而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這些戰爭就“並不少一點罪惡”



②由此,格老秀斯通過強調正義戰爭的先決條件而拒絕了國家對絕對戰爭權利的要求,認為國家只能為正當理由而發動並進行戰爭,而正當理由則基於自然法的權利或義務,即自衛、收回合法所有物、實施正當懲罰。格老秀斯還指出,為正當理由發動和進行戰爭的國家不應局限於受害國,“任何正當理由,如果適用於那個根據自身利益發動戰爭的人,同樣也適用於他為了幫助他人而戰爭”



​​因此,國家具有參加正義戰爭的普遍權利,不管它是不是不正義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正如英國學派​​的思想大師赫德利·布爾所指出,格老秀斯的這一觀點,成為當代集體安全思想的萌芽。



④战爭,在這種情況下,無所作為就是恪守正義。與此同時,格老秀斯還反對“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隨時發動戰爭”的觀點,主張不應因為每一個正當理由都進行戰爭,而是強調除非必要,否則不應戰爭。



⑤格老秀斯強調說,國家的戰爭權利必須是基於自然法的倫理和法律,應當是有限的和相對的,​​則國際社會就無秩序和正義可言。自然法的根本內容包括不侵占他人所有物、將侵占以及侵占所得歸還其所有者、信守承諾、補償因自身過錯而造成的損失、按他人過錯實施適當的懲罰



⑥因此相應地,正義戰爭必須尊重關於國際責任和義務的共同同意,即尊重國家主權、恢復他國被損之權益、遵守國際承諾、補償因自己的過錯給他國造成的損害、按其罪過制裁他國的違法行為。格老秀斯的正義戰爭思想對近代以來的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四、推翻暴政的權柄



從上帝之城到人類之城,從自然的正義到實在的正義,從正義的戰爭到戰爭的正義,我們可以看出:



一是永恆的法,它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它是正義的最高標準;永恆的法是政府和公道的普遍而神聖的源泉,人類的法中的正義和善正是從此而來。一是人類的法,它使永恆的法的共同原則適應特殊社會的不斷變化的要求。人類的法是為了維持公益,它必須是公正的,否則就不成其為法。人類的法容忍小惡,但阻止大惡和不正義,從而強迫人們採取正義的行為。因此,正義的戰爭是允許的,但戰爭確係出於必須,而且只能以和平為目的。



正義戰爭包括抵抗入侵、恢復不可爭議的權利和懲罰他者的過失,正義戰爭儘管是悲劇,但有時卻是“必要的惡”。真正邪惡的不是戰爭本身,而是戰爭中的暴力傾向、殘忍的複仇、頑固的敵意、野蠻的抵抗和權力的慾望。正義和最高的善就是維護和保障基督教國家的統一與和平以及安全和福利。



正義區分為自然的正義和實在的正義:前者是無須證明的天經地義,它是普世的道德律令,適用於人類和國家的一切領域;後者則是可以證明的契約和製度,它從屬於自然的正義。正義的目的在於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促成人們致力於公共幸福。秩序、和平以及公共幸福,是公共的善,它高於個人的善;國家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和製度保障公共的善。一旦人類的法違背了神法和自然法,人們就無須接受這種不正義的人法的約束,這就是所謂的“反抗暴政的權利”。



戰爭以及戰爭行為的結果必須受道德準則的製約。戰爭的正義前提條件是根本。正義戰爭必須符合自然法。國家只能為正當理由而發動並進行戰爭,而正當理由則基於自然法的權利或義務,即自衛、收回合法所有物、實施正當懲罰。為正當理由發動和進行戰爭的國家不應局限於受害國,“任何正當理由,如果適用於那個根據自身利益發動戰爭的人,同樣也適用於他為了幫助他人而戰爭”。正義戰爭必須尊重關於國際責任和義務的共同同意,即尊重國家主權、恢復他國被損之權益、遵守國際承諾、補償因自己的過錯給他國造成的損害、按其罪過制裁他國的違法行為。



簡而言之,戰爭的正當理由是找回道德,失去道德就會與上帝隔絕,正義戰爭就是人民通過正義方式找回道德,張顯公義,找回公義,當公義已經找回之時,也就是找回道德之時。因此,正義戰爭必須是維護神權、維護道德、維護人權,三者缺一不可,也是推翻暴政的權柄。




附:正義是什麼?是神權、是道德、是人權。



“你知道美國憲政的三大基礎嗎?第一是《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其中包含國家權利的來源(國家是民眾以契約的形式合意組建的)、法律的合法性基礎(法律是為了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而製定的)、人民自決與人民自治(人民在God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等。”   



“第二是《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其中包含16項內容;它被稱為美國的第一部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的憲法(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has been called the first American bill of rights.);它特別強調人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alienable rights--certain individual rights that cannot be taken away.);它的概念與精神,直接影響了麥迪森(James MadisonThe Father of the Constitution)所起草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的主要核心與立國基礎。”   



“第三是《獨立宣言》,其中包含人人生而平等、人享有造位主所賦予的某些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追其幸福的權利等)、人民有建立政府權與革命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