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27, 2015

推翻暴政的權柄:正義戰爭




推翻暴政的權柄:正義戰爭



  “上帝之城”和“人類之城”



西方正義戰爭理論起源於中世紀教會時期。正義戰爭概念最早由基督教哲學家安布羅斯(Ambrose,339-397)和奧古斯丁(Augus tine,354-430)提出,他們所探討的許多問題涉及為在一定條件下合法合理地進行戰爭而創造道德規則和義務。



安布羅斯並沒有留下系統的理論著作,但由於早年的良好教育和行政法律職業經歷的影響,他繼承了西塞羅等古羅馬思想家的遺產:正義和法的概念、對政府職責的認知、對道德和尊嚴的訴求。他的言行和作品展示了一種基督教和平思想,即反對暴力和仇恨,主張耶穌式的寬容與忍耐,要求人們在不放棄信仰的情況下尋求和平解決衝突的方法。安布羅斯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成就,不僅表現為他在羅馬帝國走向衰落之際極大地擴展了基督教的影響力,更在於他於387年讓那個在米蘭擔任大學教職的奧古斯丁重新皈依基督教,由此造就了一位影響了基督教世界甚至整個人類歷史的偉大思想家。



奧古斯丁被公認為是從亞里士多德到阿奎那這個時代的最偉大的政治思想家。作為第一位基督教歷史哲學家,他提出了對基督教社會和政治哲學的一種總體分析,因而成為西方古典思想向現代思想過渡進程中的最重要的學者和思想家之一。他的作品廣泛討論了人性、法、正義、道德責任和罪惡,其中對於人的局限性的強調使其被認為是第一位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者。在蠻族大入侵時代,以基督教作為主要信仰的羅馬帝國遭異族洗劫,因而迫切需要教會形成一套關於基督教國家和信徒參與進攻性或防禦性戰爭的理論,為帝國政策找到神學的和道德倫理的支持。



奧古斯丁以一個新柏拉圖主義者的姿態,建立了一種典型的善惡二元論的理論體系。在《上帝之城》這部神學哲學著作中,他創造了“上帝之城”和“人類之城”兩個概念,將正義歸之於上帝,認為千年和平只存在於上帝之城,法和戰爭的目的在於維護人類之城的和平與秩序。由此,奧古斯丁“試圖根據理論或超道德的原則來推論或演繹出人類行為的準則”,即人類社會、國家和人應當有何種正義。他說,正義有兩個標準,一是永恆的法,它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它是正義的最高標準;一是人類的法,它使永恆的法的共同原則適應特殊社會的不斷變化的要求。永恆的法是政府和公道的普遍而神聖的源泉,人類的法中的正義和善正是從此而來。人類的法是為了維持公益,它必須是公正的,否則就不成其為法。人類的法容忍小惡,但阻止大惡和不正義,從而強迫人們採取正義的行為。



戰爭作為國家用來確保公益、秩序、和平的手段,自然成為奧古斯丁道德論說的關注對象。他的《上帝之城》及其他作品絕少有對戰爭的軍事浪漫主義讚頌,而是著力描繪戰爭的苦難、人類“無休止的野心”、國家對戰爭與和平之選擇的不可靠。奧古斯丁指出,正義的戰爭是允許的,但戰爭確係出於必須,而且只能以和平為目的。在他那裡,正義戰爭包括抵抗入侵、恢復不可爭議的權利和懲罰他者的過失,正義戰爭儘管是悲劇,但有時卻是“必要的惡”。奧古斯丁強調,在國家面對“聖約”和生存的兩難選擇時,為了生存而戰鬥是合理的,儘管戰爭不可避免地帶來權力慾望和人的墮落,但它畢竟可以懲罰惡行。他還指出,戰爭既是罪惡的結果,又是罪惡結果的一種補救,真正邪惡的不是戰爭本身,而是戰爭中的暴力傾向、殘忍的複仇、頑固的敵意、野蠻的抵抗和權力的慾望。所以,如果戰爭是不可避免的話,也要抱著仁慈的目的進行戰爭而不能過分殘忍。他贊同“羅馬治下的和平”,但反對足以造成自我滅亡的帝國擴張。他理想中的人類秩序是溫和抱負與完全權勢平等的國家的和諧與和平共存。



概言之,奧古斯丁以一種悲觀主義的情調理解人、國家和戰爭,認為人類世界只有偶然休戰而爭鬥永遠不會停息,因而國家間的道德是近似的而非絕對的正義。



自然的正義和實在的正義



奧古斯丁的正義戰爭思想提出了基督教神學關於戰爭倫理的最根本的道德信條———至善至德。這一基本信條,即最初由基督教理論家闡釋的、具有宗教意義的、用來衡量戰爭及其結果的一套標準,導出了後來正義戰爭理論的脈流。



在這個理論傳統的演變進程中,天主教思想家阿奎那(ThomasAquinas,1225-1274)的作用相當關鍵,他整理、修正並發展了前人的觀點,奠定了後來的正義戰爭理論傳統的基礎。 作為中世紀晚期最傑出的神學理論家、哲學家、羅馬教會的正統學者,阿奎那最主要的作品是八卷本的《神學大全》。這部權威性宗教經典進一步神化了政教合一的等級制度和君主統治,創立了中世紀的神學政治理論,為以後基督教的發展演變提供了思想源泉和智識基礎。



阿奎那深受亞里士多德的影響,他強調人具有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賦予的,它使萬物有序,使法、正義和公共幸福得以實現;正義和最高的善就是維護和保障基督教國家的統一與和平以及安全和福利



阿奎那把正義區分為自然的正義和實在的正義:前者是無須證明的天經地義,它是普世的道德律令,適用於人類和國家的一切領域;後者則是可以證明的契約和製度,它從屬於自然的正義。正義的目的在於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促成人們致力於公共幸福。秩序、和平以及公共幸福,是公共的善,它高於個人的善;國家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和製度保障公共的善。



與奧古斯丁相同的是,阿奎那也認為存在著兩種法,即永恆的法和人類的法:永恆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包含著善與幸福的真實涵義,永遠高於自然法和人類的法;人類的法是低於神法的實證法,它是維持社會秩序的世俗法。但阿奎那比奧古斯丁更進一步。他認為,一旦人類的法違背了神法和自然法,人們就無須接受這種不正義的人法的約束,這就是所謂的“反抗暴政的權利”



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革命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正是從公共的善出發,阿奎那進一步發展了奧古斯丁的正義戰爭理論。在他那裡,法與政治的基礎乃是源於自然理性的經驗和傳統,道德問題的複雜性並不排斥對是非善惡的判斷。他提出並詳細回答了關於正義戰爭的四個基本問題:

(1)戰爭是否合乎法理;

(2)戰鬥對教士而言是否合乎法理;

(3)設計埋伏對交戰者而言是否合乎法理;

( 4)在神聖時節戰鬥是否合乎法理。

此外,阿奎那第一次明確指出了正義戰爭的三大前提條件:

(1)戰爭發動者和執行者是具有主權性質的權威,戰爭不是私人爭鬥;

(2)戰爭具有充分而又正當的理由,如懲罰敵方的過錯;

(3)戰爭具有正當目的和意圖,如出於懲惡揚善的和平願望。



阿奎那以理性主義的態度表達了對戰爭選擇的道德思考,但他並非反戰,也不止是安布羅斯式的和平主義,而是提出了相對於暴力及其強制使用的道德責任和義務,即有條件地承認戰爭存在的合理性,強調從事戰爭以及戰爭行為的結果必須受道德準則的製約。這一基本思想成為後來的正義戰爭理論的核心內容,構成了該思想傳統持久不變的基本線索。



然而,當神學家們著手創立關於戰爭的道德理論時,教會卻以此鼓吹聖戰,這不僅有悖於正義戰爭的基本概念,更遠離了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傳統,即對邪惡行為的現實反應以及對耶穌的和平傾向的信仰。



在阿奎那之後的350餘年,正義戰爭理論未得重大發展,直到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的問世。



  正義的戰爭和戰爭的正義



以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為代表的早期正義戰爭理論並不關注戰爭執行過程中的正義性問題。在阿奎那等一系列著名經院學者的思想中,戰爭的正義前提條件是根本,戰爭實踐中的正義不構成問題的重點,它已由上帝的愛與仁慈、教會的神聖性、中世紀的騎士制度及其精神所解決。但是,隨著近代的到來,戰爭技術和組織方式大大發展,戰爭形態出現了重大變化,戰爭日益頻繁,戰爭過程中的暴力日益增大。與此相應,戰爭實踐中的正義問題,即戰爭執行和運作中的正義問題,逐漸為人們所重視。理論家和實踐家們對正義戰爭的倫理考察,逐漸集中到兩個方面,即戰爭的正義前提和戰爭實踐的正義,由此引出了正義戰爭理論的兩大主要體系:“正義的戰爭”( jusadbellum)和“戰爭的正義”(jusinbello)



荷蘭法學家、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第一次系統地闡述了這兩大體系。格老秀斯在1625年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被稱為近代第一部系統的國際法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對歐洲政治動盪特別是三十年戰爭的直接反應,因此字裡行間所流露的,是對那種以倫理和法制為基礎的國際和平與秩序的嚮往。格老秀斯從自然法的源頭著手,詳細探討了國家間戰爭與和平法規問題。他耗費筆墨最重的戰爭問題,則涉及戰爭權利與義務、戰爭種類、正義戰爭、戰爭原因、戰時合法行為、和平種類以及戰爭條約等幾乎全部戰爭法問題。他把戰爭描述為武裝力量執行的法律事務,將正義戰爭的神學性還原為世俗性,強調戰爭同其​​他一切國際關係行為一樣,是一種法律的結果,正義戰爭必須符合自然法



格老秀斯反對當時歐洲社會普遍流行的國家享有絕對戰爭權利的觀念。這種觀念認為,國家有權規定其目標和利益,有權根據“國家理由”:



①發動戰爭,有權以自己擁有的所有手段進行戰爭,並且無論戰爭理由和執行方式怎樣,國家的戰爭行為及其結果都具有法律效應。格老秀斯承認,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下,戰爭是不可避免的,國家有權為保護本國人民及其財產而發動戰爭,但是,他對這種絕對權利提出了重大保留和限制。他借用前人的正義戰爭概念區分了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他說,公共權威發動的戰爭,即使有確定的司法程序可依,並造成了法律後果,然而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這些戰爭就“並不少一點罪惡”



②由此,格老秀斯通過強調正義戰爭的先決條件而拒絕了國家對絕對戰爭權利的要求,認為國家只能為正當理由而發動並進行戰爭,而正當理由則基於自然法的權利或義務,即自衛、收回合法所有物、實施正當懲罰。格老秀斯還指出,為正當理由發動和進行戰爭的國家不應局限於受害國,“任何正當理由,如果適用於那個根據自身利益發動戰爭的人,同樣也適用於他為了幫助他人而戰爭”



​​因此,國家具有參加正義戰爭的普遍權利,不管它是不是不正義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正如英國學派​​的思想大師赫德利·布爾所指出,格老秀斯的這一觀點,成為當代集體安全思想的萌芽。



④战爭,在這種情況下,無所作為就是恪守正義。與此同時,格老秀斯還反對“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隨時發動戰爭”的觀點,主張不應因為每一個正當理由都進行戰爭,而是強調除非必要,否則不應戰爭。



⑤格老秀斯強調說,國家的戰爭權利必須是基於自然法的倫理和法律,應當是有限的和相對的,​​則國際社會就無秩序和正義可言。自然法的根本內容包括不侵占他人所有物、將侵占以及侵占所得歸還其所有者、信守承諾、補償因自身過錯而造成的損失、按他人過錯實施適當的懲罰



⑥因此相應地,正義戰爭必須尊重關於國際責任和義務的共同同意,即尊重國家主權、恢復他國被損之權益、遵守國際承諾、補償因自己的過錯給他國造成的損害、按其罪過制裁他國的違法行為。格老秀斯的正義戰爭思想對近代以來的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四、推翻暴政的權柄



從上帝之城到人類之城,從自然的正義到實在的正義,從正義的戰爭到戰爭的正義,我們可以看出:



一是永恆的法,它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它是正義的最高標準;永恆的法是政府和公道的普遍而神聖的源泉,人類的法中的正義和善正是從此而來。一是人類的法,它使永恆的法的共同原則適應特殊社會的不斷變化的要求。人類的法是為了維持公益,它必須是公正的,否則就不成其為法。人類的法容忍小惡,但阻止大惡和不正義,從而強迫人們採取正義的行為。因此,正義的戰爭是允許的,但戰爭確係出於必須,而且只能以和平為目的。



正義戰爭包括抵抗入侵、恢復不可爭議的權利和懲罰他者的過失,正義戰爭儘管是悲劇,但有時卻是“必要的惡”。真正邪惡的不是戰爭本身,而是戰爭中的暴力傾向、殘忍的複仇、頑固的敵意、野蠻的抵抗和權力的慾望。正義和最高的善就是維護和保障基督教國家的統一與和平以及安全和福利。



正義區分為自然的正義和實在的正義:前者是無須證明的天經地義,它是普世的道德律令,適用於人類和國家的一切領域;後者則是可以證明的契約和製度,它從屬於自然的正義。正義的目的在於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促成人們致力於公共幸福。秩序、和平以及公共幸福,是公共的善,它高於個人的善;國家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和製度保障公共的善。一旦人類的法違背了神法和自然法,人們就無須接受這種不正義的人法的約束,這就是所謂的“反抗暴政的權利”。



戰爭以及戰爭行為的結果必須受道德準則的製約。戰爭的正義前提條件是根本。正義戰爭必須符合自然法。國家只能為正當理由而發動並進行戰爭,而正當理由則基於自然法的權利或義務,即自衛、收回合法所有物、實施正當懲罰。為正當理由發動和進行戰爭的國家不應局限於受害國,“任何正當理由,如果適用於那個根據自身利益發動戰爭的人,同樣也適用於他為了幫助他人而戰爭”。正義戰爭必須尊重關於國際責任和義務的共同同意,即尊重國家主權、恢復他國被損之權益、遵守國際承諾、補償因自己的過錯給他國造成的損害、按其罪過制裁他國的違法行為。



簡而言之,戰爭的正當理由是找回道德,失去道德就會與上帝隔絕,正義戰爭就是人民通過正義方式找回道德,張顯公義,找回公義,當公義已經找回之時,也就是找回道德之時。因此,正義戰爭必須是維護神權、維護道德、維護人權,三者缺一不可,也是推翻暴政的權柄。




附:正義是什麼?是神權、是道德、是人權。



“你知道美國憲政的三大基礎嗎?第一是《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其中包含國家權利的來源(國家是民眾以契約的形式合意組建的)、法律的合法性基礎(法律是為了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而製定的)、人民自決與人民自治(人民在God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等。”   



“第二是《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其中包含16項內容;它被稱為美國的第一部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的憲法(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has been called the first American bill of rights.);它特別強調人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alienable rights--certain individual rights that cannot be taken away.);它的概念與精神,直接影響了麥迪森(James MadisonThe Father of the Constitution)所起草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的主要核心與立國基礎。”   



“第三是《獨立宣言》,其中包含人人生而平等、人享有造位主所賦予的某些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追其幸福的權利等)、人民有建立政府權與革命權等。”   







10月 20, 2015

道德來源於造物主:人類文化依然由上帝掌管




道德來源於造物主:人類文化依然由上帝掌管

——從女人到宇宙想到的,談人的身份


“女性對於我來說仍然是一個謎。”霍金最近這樣說,我已經幾次見到了霍金這樣子說。這個話引起了我的興趣,因為我以前也曾經對朋友們說開玩笑說“搞不懂女人”,這個問題也是困擾了我十幾年,相信很多人也是有同感。而這次我轉而想的是作為一個偉大宇宙學家也受到了這樣的困擾,不可思議,人活到他那種境界,好像不應該是這樣的,霍金透出的似乎伴有縷縷的悲涼。那反問一下,我們又何嘗不是這樣呢?



畢生志於宇宙科學探索的霍金說:「雖然我有物理學博士學位,但女性對我來說仍是一個謎。」他多次表示過自己對於女人感到的困惑,自己一天裡的大部分時間都在想女人。相信他並不是想要女人的意思,其實這是一個哲學問題,他說:「她們完全是個謎。」沒想到霍金的超高智商面對女人時茫然了。面對宇宙的奧秘他是如此的清醒,面對女人他是如此的茫然。為什麼是這樣的呢?我對此想了一下,發現他的茫然也是必然的。因為霍金在面對世界的時候,由於自己痴迷於宇宙往往有許多驚人的發見,因此而自義,自義是人之常情,但自義就會產生驕傲,宇宙奧秘的話語權當在霍金,不是嗎?問題是當從宇宙星空拉到眼前所面對身邊的女人時,女人的諸多言行却真正讓他不解、困惑,沒想到女人與自己差別如此之大,因為無論男人女人不都是人麼?科學不就是這樣認定的麼?為什麼會有如此的天差地別、讓人費解?



這是因為霍金無論他有如何高深的成就,他忽略了一個事實,就是他的身份。我想人在世間生活的人,往往會忽略這個問題:人以創造者身份自居。一個無神論者往往不自覺的因為在世間有成就,就會以創造者自居,這也是人之常情。一個人一旦這樣認定就很難改變,看世界都好像居高臨下、不可一世、缺乏謙卑。創造者這個身份才是困擾人的關鍵。因為他以為自己是創造者,在工作時長期面對茫茫宇宙似乎沒有困惑,因為這個場景很單一,一旦拉近到身邊的生活中,被枕邊的女人嘮嘮叨叨、嘰嘰歪歪,猛然才發現女人是如此的擾人不解,如此的讓人困惑。這個時候,一個活脫脫的女人與宇宙似乎不一樣,完全沒有理性,完全沒有邏輯,不是嗎?因為自己的自義、理性,完全忽視了宇宙的真正奧秘卻是感性,宇宙不是科學理性作為唯一途徑就能解釋的,正如女人那樣,女人是活的,宇宙也是活的,女人有靈動可愛的生命,宇宙同樣是靈動可愛的生命。



人是被造物:這才是生命的真實身份。因此,人的身份是創造者,但也是被造物,面對人的創造物,人是創造者;面對神的創造物,神是造物主;人既是創造者也是被造物。正是人有這樣的雙重身份導致人產生的了困惑。一個被造物如何明白創造者呢?一個電腦如何明白人為什麼要造它呢?所以,不明白人是被造物,不明白宇宙是被造物,不明白人是活的,不明白宇宙是活的,單純依靠人的創造者身份,面對女人不茫然才怪,這是所有無神論者及無神論科學家的通病。



自從哥白尼日心說1543年發布以來,似乎推翻了地心說,推動了對宇宙之謎的探索,大大開拓了人類的視野,但是到今天很遺憾,日心說也不成立。因為探索的結果是找不到宇宙的邊界,目前也依然無法確定宇宙是否是無窮的。而極為重要的是,人的觀測只能反映可觀測宇宙的中心,也就是人所看見的並非宇宙的中心而只是以人為中心反映出的宇宙星辰,因而導致無法確認太陽是不是宇宙的中心。到目前為止,科學家只能無奈的說宇宙是沒有「中心」或者「邊界」的,因此我們可以說人類幾乎永遠無法標出地球在整個宇宙中的絕對位置。看來這個謎永遠得伴隨人類了,有意思的是,目前知道,太陽在銀河系裡並不被其他結構的引力所束縛,這個結論令人稱奇科學又作何解釋?也就是說,太陽位置雖然處於銀河的盤狀星系運行卻是獨立的?這一切隱藏了什麼秘密?這一切意味著什麼?



是的,不僅宇宙是個謎,女人是個謎,霍金搞不懂女人,其實還不如說也搞不懂他自己,人本身就是個謎。無論從宇宙到人,還是從人到宇宙,其實,人才是科學的邊界,人都沒有弄清楚自己是什麼?又如何弄清楚其他的,何況宇宙?如果科學弄清楚了人,那麼宇宙的邊界一樣可以弄清楚了,為什麼呢?如果說科學是人的創造物,那麼科學屬於人,科學歸於人,因此沒有人就沒有科學。假如這個道理成立,也可以說沒有人就沒有神話,沒有人就沒有傳說,沒有人就沒有教育,沒有人就沒有文化,不是嗎?因為這些是人的創造物,人是創造者。假如可以這樣說,那進一步說,沒有人就沒有世界,沒有人就沒有宇宙,能這樣說麼?很明顯這個說法肯定被絕大多數人反對,這是為什麼呢?因為這個世界、這個宇宙不是我們人創造的,所以我們證實不了也否認不了。



為什麼宇宙學家霍金搞不懂女人?因為只有造物主才能證實被造物,而被造物不能證實造物主。人是被造物,所以霍金搞不懂女人。譬如,電腦是人的創造物,但電腦不會知道誰是自己的創造者,永遠不會。記住這一條很重要。



現在來看,地心說也好、日心說也罷,因為宇宙不是人創造的,人不是造物主,所以人根本不能證實這樣的假說。而霍金對於女人的不解、迷惑,也間接證實男人同為被造物不可能弄清楚女人是誰、女人是什麼?進一步的,實際上霍金也不知道作為男人自己是誰、是什麼?何況我們呢?



那麼,這個世界有沒有誰聲稱創造了人呢?有,這就是耶和華上帝。這個世界上,唯一只有上帝宣稱是祂自己創造了宇宙萬物,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男人和女人,神是創造者,而且別無他神,是人類唯一的神。



作為被造物的人,是不是只能被動接受這個道理呢?介於上述原理,我們說,只有造物主才能證實被造物,被造物不能證實造物主。認真的想一想這個問題,儘管我們人也是因為神按照祂的樣式被造的,因此是具有有限創造力的人,但是我們在對待我們自己的神話、傳說、科學、教育、文化、工具時,我們是它們的創造者,對此,我們信心滿滿,幾乎不用想就脫口而出:“我們的祖先創造了燦爛的文明。”“是的,這些知識與工具就是我們人自己創造的。”對此,沒有人有異議。當電腦有一天問:我是誰創造的?大家一定會哈哈大笑,說:“電腦瘋了,你不是我們人創造的還有誰呢?”那麼同理,我們作為天父的兒女面對天父的時候,最好不要遭到上帝的嘲笑。








所以,對於被造物來說,誰是它的造物主,只能憑藉信心。父子關係、天父與人,只能憑藉信心,莫不如此。如果你面對電腦,當你按“A”,而電腦問“為什麼?”時,我們不會說電腦很聰明,反而會說電腦中了病毒了,因此電腦面對人只能是信心,就是這個道理,上帝也許也會這樣看人。由此可見,居於造物主與被造物之間存在著信心維繫關係,這就是倫理、倫理關係。而上帝與人的關係就是這樣的倫理關係,堅守這樣的倫理關係就是人類的道德,相信自己是上帝造的進而委身於上帝,這就是信仰,這看來是天經地義的,如同人與兒女一樣,不是嗎。



同樣,人在家庭的繁衍中父子關係是不證自明的,對父母信任、誠實這就是委身於父母,這看來也是天經地義的,如果兒子問父親“你為什麼是我爸爸?”人們肯定會嘲笑這個傻孩子,不是嗎?而如果兒女不認同這樣的父子關係,倫理關係就不能維繫,需要強調的是,無論兒女怎樣看待倫理關係它都在哪裡,是不可能否定他的存在的。無論一個孤兒,還是一個棄嬰,沒有任何人能否定他曾經有父親,不是嗎?所以,人類社會的倫理關係需要子女傳承維繫,對父母信任、誠實,這是無條件的。如果兒女委身堅守倫理向父母盡孝這就是信心,就是道德,就是善,不盡孝就是虛假,就是惡。另外,人的社會交往同樣需要人持守信心、道德,這樣的社會才是正常的社會,才是作為神的形象的人所應該遵守的。從人類歷史來看,信心、倫理與道德一直伴隨著人類長達5776年,不是這樣麼?誰能否定信心、倫理與道德一直伴隨著人類呢?



因此信心、倫理與道德的存在長達5776年事實,也可以反過來證實宇宙與人都是被造物。信心、倫理與道德正是維繫造物主與被造物關係,難怪聖經中有“基督的新婦”這樣的說法,聖經中不勝枚舉,基督的新婦是對教會的隱喻說法,耶穌以此表明基督徒與他之間的關係如同一個婚約。



事實證明,哪裡有愛哪裡就有造物主,哪裡有信心、倫理與道德,哪裡就有被造物。在地上的每時每刻,人離不開空氣,人離不開水,人離不開光,人離不開鹽,這就是愛的證據,這就是有造物主的證據,這就是上帝愛世人的證據,不是嗎?不幸的家庭有千萬種不幸,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那就是信心、倫理與道德,人不能離開信心、倫理與道德,否則會帶來千萬種不幸,這就是愛的證據,這就是有被造物的證據,這就是摩西十誡的證據,這就是上帝對世人永遠永遠的定律。



在天上,如果破壞了這樣的信心、倫理與道德,人與造物主神的關係也不會隔絕,因為祂是造物主,祂是愛,祂是真善美;在地上,如果破壞了這樣的信心、倫理與道德,人與人的關係就會破碎,因為人是被造物,人是惡,人是假醜惡。沒有愛,就沒有人的人類文明。神的真善美的無條件的,人的真善美的有條件的。




因此,道德來源於造物主——人類文化依然由上帝掌管。讚美神,阿門!